美欧就数据跨境传输与隐私保护达成新的框架。2022年10月7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加强对美国信号情报行动的保护”(Enhancing Safeguards for United States Signals Intelligence Activities)的行政令(在美国体制下,行政令具有法律效力), 批准实施美欧数据传输框架[1],美司法部长签署了与之对应的新法规。
【天枢点评】:跨境数据获取与传输涉及多种场景,为国家安全情报之用、为司法之用、为商业之用、为科研之用等,其中为国家安全情报之用最为敏感也最为棘手。美国情报界先后在“安全港”、“隐私盾”协议下“合法”地获取欧盟数据,但2020年,欧盟法院裁定“隐私盾”无效,由此造成美欧间的跨境数据传输极度困难。此次新数据传输框架的通过,既反映了美欧数据传输在情报保障、商业创新、隐私安全间取得了某种平衡,更反映出美欧在全球竞争下对情报安全的重视。不排除未来美国以安全为名,更加扩大、深入的全球监控。
欧盟发布人工智能产品责任指令修订版。2022年9月28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人工智能责任指令》 (AI Liability Directive,AILD)和《产品责任指令》(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s,PLD)修订版两项提案,前者确定了针对人工智能系统(以下简称AI系统)所致损害的适用规则,后者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配有人工智能的产品。
来源: 欧盟
【天枢点评】:当全球都在为人工智能安全提出原则性、笼统性原则之时,欧盟更向前走了一步,对人工智能产品安全、安全责任认定提出立法标准。这两个指令提案与欧盟委员会在2021年4月21日提出的欧盟《人工智能法》(AI Act)草案,一并构成了欧盟因应人工智能产品开发的立法框架,如果再加上已经获得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盟数字治理法案(DGA)、数字服务法案(DSA)、数字市场法案(DMA),可以说构成了较为体系化的欧盟数据监管体系。在全球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建章立制”的关键期,欧盟利用自身传统优势,引领数字时代数字关键技术立法,不可避免会对全球数字治理产生影响,值得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达的国家思考借鉴。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2022年9月26日、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
来源:中国政府网
【天枢点评】:继今年6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加紧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这两份指导意见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既压实了责任,又提供了思路。
[1]框架包括三个部分:美国公司可以自我认证的商业数据保护原则,总统行政令和司法部法规。
文章原文链接:https://www.anquanke.com/post/id/28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