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白帽子的一些建议

合法或违法,应当是对事不对人。

在这个世上,人无完人,我们不能用好或坏来将标签一个人,而应当将其标签在那些人们所做的事上。所以就像白帽和黑产,这样的标签定义在一类人群身上显然是不够精准的,事情是一码归一码,但人却会变,再说对任何的事情,不同的角度都有着不同的评判标准,我们不能概况的因为一件事情伤害了一类人群,世纪佳缘的事件不管结果如何,都是一个敲响所有相关人群的警钟。

就像在T00LS的社群里,都是一群追逐技术的黑客,每天每个人都做着许多类似的事情,但是一旦做事的目的不同,同样的事情就会有不同的效果。同样,很多大牛,白天在做白帽,晚上又干黑产,我们又能如何定义这样的人群呢,因此我总结:技术无罪,错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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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多数白帽都集聚在一些第三方平台上,与受测企业之间几乎没有直接的来往,对此为了防止类似的事情,徐律师给真正从事白帽的黑客一些小小的建议(通过工具批量扫描的因为不会出现类似问题就不做阐述了,未成年人和黑产可以无视以下):

一、虽然客观上有时通过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来挖掘企业网站的漏洞,但不得有任何从事破坏的痕迹,即依照法律,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不得破坏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说白了,你别乱动别人的东西。

二、很多时候,你除了发现漏洞外,为了证实还会尝试进入(入侵),但是千万不要获取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这里的数据包括图片、文字、影音资料、转悠的程序或者软件等。通俗说就是,对于很多数据不要太好奇,如果你看了就算了,别忘心里去,特别是别做脱裤子的事,脱了账号密码事大,脱了某些机密事就更大了。

三、在实施以上的行为的过程中,自始至终在主观心里中,无论受测的企业网站多么有诱惑,都不得有邪念,当然在非主观意志以外,比如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导致的以上问题,就不必过于担心。

四、目前国内许多第三方平台是无法直接保护白帽的安全,这里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当然主要还是平台在客观上无法保证或监测以上行为。所以最好还是准确了解自己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经过授权,关于授权这个问题几乎是可以阻击一切风险的,除了那些开放众测的网站,就建议大牛直接与受测试网站签订协议,保护自己。

五、当发现漏洞后尽量不要私下与(黑产)好友分享,因为你不知道他们会通过你的成果去实施哪些行为,他们犯罪的的情况下,如果在聊天记录中出现一些不利的言语交流,你就很有可能成为他们实施犯罪的帮助犯。

如果能够做到以上几点,你的白帽行为几乎就会一帆风顺了,接着就是你展示技术的时候了。

最后提醒:不要拿着白帽的幌子自欺欺人~!合法或违法,应当是对事不对人!


看看传播“私密小视频”的后果

今天给大伙一个接地气的交流,主题就是传播淫秽物品方面的法律责任(仅为法律交流,请各位依旧保持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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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了进一步理解该罪的构成,本文依旧举例释法(如有雷同、纯属BUG)

首先大伙先了解一下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定义:

刑法第36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淫秽物品”的定义,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第二款、第三款对淫秽物品做了排除性规定,即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案例1:

被告人5027、7487二人一同建立了某网站,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淫秽视频、图片文件,吸收包月会员和“影币”会员,并采取收费或点击广告获取其网站“影币”的下载方式,使其网站上的淫秽视频、图片共被下载、浏览7万多次,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5027、7487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特征明显,其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客观上也实际取得了非法利益。

虽然5027、7487所经营的网站上的收费制会员仅13名,并未到到够罪标准,其让网站浏览者通过点击广告获取网站“影币”成为“影币”会员,今儿利用“影币”在线观看或下载淫秽视频、图片,实质上是通过增加广告点击量及扩大淫秽电子信息的影响范围,来实现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的目的,故本质上还是属于“传播”的行为方式。

因此认定被告人5027、7487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正确。

法律:

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解释》规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淫秽电子感悟、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1至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1至6项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这个规定,色情网站的实际点击数如果达到25万次以上,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2:

6514和5613是一个有着229人的微信群里的成员。尽管入群较晚,但为了吸引各位成员,建立自己的“老司机”地位,互相炫耀斗车,寻求刺激,博大家一乐,两人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在群内分别转发了近50个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传播了近400件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被点击数达到2万人次。2015年11月二人分别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和两年。拿到刑事判决书后,6514和5613彻底懵逼了,一直认为其只是为了搞笑争夺谁是最佳炮王,并没有牟取经济利益,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更可悲的是群主001平时一直忙于打理发廊的生意,群里的成员6514都是其发廊的客户,001不愿意扫大家的兴,同时担心顾客流失,便一直撒手不管。至公安机关查证,该群有成员229人,共发布淫秽视频534个。2015年11月,群主001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可他始终不明白,自己从未发布过淫秽视频,为何要被判刑?

法律: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果数量达到上述列举8种情形的前5种规定标准的2倍以上的,或者数量分别达到5种情形的两项以上标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001作为成员达229人的微信群主,明知成员间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却没有及时告诫、治理、清除相关视频或将发布者踢出群,更没有向有关机构或网络服务提供商举报,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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