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实务中的自首与坦白
大家好,徐昊律师又来了,今天给大伙普及一个网络犯罪中关于自首或坦白的问题,而且我认为这类问题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尤为复杂和重要,为什么呢?网络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其特点主要是通过技术手段或者以网络设备为作案工具所实施的犯罪,几乎所有的证据,包括支付、聊天、数据等都是存储于网络之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都来不及处理这些问题,因此在这种突发的状况下,嫌疑人的交待都是迫于一种无奈的状况下做出的。
这里我给大家举个案例(文章采用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巧合、巧合),耶稣(Y35没U)因为非法获取某婚姻交友网站的数据被公安机关抓获,抓获时,公安机关收缴了耶稣的笔记本电脑以及存储硬盘,后公安机关取证时发现,电脑里含有各类可能涉嫌其它案件的聊天记录,硬盘内存储的交友网站外的其它数据信息,如某游戏公司的玩家数据,同时还有病毒或木马程序源码,耶稣本涉嫌一起简单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突然被查了水表,此时耶稣缺面临可能引发的其它多种罪名。问题来了,耶稣立地成佛了,他主动交代了其参与的所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也也依照其交代查证了所有案件,那么其它罪名对耶稣来说,是自首呢?还是坦白?
我先简单概括上文中包含的几个法律事实:
1、耶稣非法获取婚姻交友网站数据。
2、耶稣非法获取游戏公司的玩家数据。
3、耶稣编写木马并传播盈利
一、先来看耶稣非法获取某婚姻交友网站的数据的案件,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为因耶稣同学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非主动投案,不能满足自首的第一个条件,属于被动到案,则不能构成自首。
但是刑法又规定了坦白这一情节,即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里耶稣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脱裤的犯罪事实,则应当构成坦白,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再来看第2个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在耶稣的硬盘内发现游戏公司的数据,于是向耶稣进行讯问,了解这些数据的具体情况以及来源,耶稣一直以来都是愿赌服输的性格,于是主动并如实向侦查人员交代了其于某年某月通过某类手段获取了该数据。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那么这里我们先明确第一点,此时的耶稣已经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次我们再来分析,该游戏公司的数据被盗并未报案或者报案后,侦查机关无法查证犯罪嫌疑人的任何信息,则我们可以认定为这起案件属于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它罪行。还未掌握是“掌握”的反义词,所谓掌握是指凡侦查机关依据现有的线索和证据足以确定该人就是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即为罪行已被掌握,除此之外,全为“还未掌握”。
接着耶稣非法获取游戏公司数据的行为,法律规定也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此与其获取婚姻交友网站数据属于同一种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倘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则对主动交待的其他罪行不认定为自首,以坦白论。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才以自首论。虽然这里在理论界存在分歧,但在很多实务中,耶稣同学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还是被认定为坦白。当然法律为了鼓励嫌疑人主动承认错误也规定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三、最后经过上面两个案件再看第三起犯罪事实,相对就比较简单了。侦查机关在耶稣的硬盘内发现了某种木马。于是侦查机关进行讯问,耶稣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过程。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这里耶稣同学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被认定为自首。
当然以上都是通过法律理论来解答,其实在许多实务过程中,各个地区以及各个承办人对于案件的认识都会不一样,当然这也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老实说在实际情况中,耶稣的第三个行为,也很难被认定为自首。因为具体的认定还是要以具体的案件内容为基础,并结合人的普遍认知和客观环境。
最后很多人会问,如果我就拒不交代其它的犯罪事实呢?毕竟侦查机关只是看到了数据或者病毒,我可以说是买来的,也可以说是自己在某个论坛上下载来的,所以最多也就是认为我涉嫌而已,他们也没有其它的任何证据。
面对这类问题,徐律师送你们一句话:勿伸手、伸手必被抓!
也替网警叔叔们送你们一句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算算你能判多少年?
一些小伙伴经常问:这个判多久,那个判多久!那么今天统一给大伙简单普及一下审判中的量刑问题。
这次依旧举例释法(当事人采用化名,案件虚构,如有雷同,纯属BUG)
案情简介:
在我国南部有个刚成立的攻击小组,领导者外号太君,组织成员都以代号相称,主要成员有6613、7816、5959、7788,该组织决定采用DDOS方式帮助其它黑色产业链上的同行攻打同行,牟取利益,但组织成立不久,有天晚上,6613因为嗑药搞错了IP地址,打了某知名电商网站,虽然没有打死,但惊动了网安,于是侦查机关就在某个月黑风高夜将太君的老巢端了,并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涉案人员刑事拘留。
当日,碰巧5959和7788两人在洗浴中心玩耍,未被抓获,于是被网上通缉,因迫于良心的谴责,数日后5959投案自首,而7788也不幸在另一个洗浴的场子里被扫黄小组抓获然后归案。
6613五年前因盗刷游戏公司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不久加入该小组,属于累犯。
5959属于投案自首。
7816今年才17周岁。
7788在侦查期间,举报并配合侦查机关抓获的另外一波邪恶组织。
量刑规范:
我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如何量刑呢?
首先,量刑时有起点的,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起点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另法定刑均有一定的幅度,下限为法定最低刑,上限为法定最高刑,根据该案的客观事实,法官在法定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也就是基准刑。
一、先看7816,该被告属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此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以及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10到50之间。
二、再看,该组织中主次分明,太君和6613为主犯,其它三人为从犯,对此,作为从犯的三人的量刑可以依照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20到50之间;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对于5959的自首情节,可以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40以上或者依法免于处罚。
四、7788因为在侦查期间有立功表现,于是对于该立功情节,可以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20到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50以上或者依法免于处罚。
五、除了太君以外,四人均能向侦查机关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于是对于坦白情节,可以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等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10到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30到50.
六、在审判过程中,太君发现情况不对,于是只能当庭自愿认罪,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10以下。
七、因为该组织的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于是各被告觉得赔偿损失并希望取得对方谅解,再次可以综合考虑:(1)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40以下;(2)赔偿单未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百分之30以下;(3)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百分之20以下。
八、另外6613因为是累犯,所以综合考虑其前后罪的性质、前罪执行完毕后再犯的实际长短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百分10到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综合以上,大伙要知道,量刑结果是一个非常综合性的认定,因此同样的犯罪行为遭到不同的判决结果也是非常正常的。当然以上都是法律概述,事在人为,实务中还是会掺杂许多其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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